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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85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6)粤1302执850、851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卢耀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850、85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仲伟。被执行人: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伟兰。被执行人: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林群辉。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法定代表人:杨成业。被执行人:钟耀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成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钟耀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1084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钟耀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钟耀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1日分别达成《还款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主要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25日前分七期付清欠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钟耀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二、本院作出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7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耀审判员李国生审判员陈立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