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张静娜与孙银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娜,孙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娜,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银柱,男,回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银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1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孙银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银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