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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一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国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一均,周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曹一均,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周国际(曾用名周国继),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国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际的存款101400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国际的收入101400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国际价值101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