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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诺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阜阳祥云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阜阳祥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947号原告:上海诺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谢玲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祥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诺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祥云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面确认本案诉讼请求将在另案一并主张,不再继续本案诉讼,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关本案纠纷另行主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祥云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