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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利萍与李晟、赵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萍,李晟,赵津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50号原告崔利萍,女,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李晟,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津津,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利萍与被告李晟、赵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利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晟、赵津津名下银行存款4998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利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晟、赵津津名下银行存款4998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