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张斌。委托代理人徐春(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胡遥通。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4239元,执行费人民币1764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其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到期债权人民币126003元(以到期结算为准),因还未结算,暂无法处置。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