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风迎与杨峻峰、李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迎,杨峻峰,李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23-1号原告王风迎。被告杨峻峰。被告李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迎诉被告杨峻峰、李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李明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范公亭支行账户62×××74内的存款600000元(现已冻结至371135.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