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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654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艳钊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为内黄县中召乡王大吴村,经核实中召乡辖区内并无1986年11月11日出生的王某此人,故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