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席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绰号“猫几、猫头鹰、小席”,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在2014年期间向多人进行多次贩卖毒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席某某与宋某某、吴某某在本市新城区永生宾馆B39房间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3小包冰毒。经鉴定,3小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1.5045克;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在新城区梦巴黎KTV门口,宋某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冰毒;在2014年11月的一天,在丰城市老城区,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宋某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冰毒。2、2014年11月18日晚上,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被告人席某某叫罗某到新人民医院附近,在车里罗某给100元给被告人席某某购买了2个麻果;2014年10月22日晚上,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被告人席某某叫罗某到新人民医院附近,在车里罗某给100元给被告人席某某买了2个麻果;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在新城区丰城市人民医院旁边,双方用100元钱进行了2个麻果交易。3、2014年12月5日前几天,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在本市新城区永生宾馆B46房间,黄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一个麻果和一点冰毒;黄某还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了七次左右,每次都是在新城区的永生宾馆楼下用100元钱购买麻果和一点冰毒。4、2014年11月5日下午、11月11日下午、11月16日下午、11月20日凌晨,徐某某先后四次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在新城区永生宾馆房,徐某某每次均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2个麻果。5、2014年12月4日中午,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买毒品,后杜某又发了信息给被告人席某某说要买“300元,带装备”,他们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杜某给了被告人席某某300元买了2个麻果和一点冰毒;2014年10月22日傍晚6点多,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说要买毒品,约好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杜某给了被告人席某某200元买了2个麻果和一点冰毒;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7月12日中午1点多,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他们约好在新城区那里见面,杜某花了200元买两个麻果和一点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吴某某、罗某、黄某、徐某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席某某辩称,不认识罗某;未拿过毒品给徐某某吸食;只拿过一次毒品给宋某某、黄某和杜某吸食。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席某某与宋某某、吴某某在本市新城区永生宾馆B39房间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3小包冰毒。经鉴定,3小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1.5045克;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在新城区梦巴黎KTV门口,宋某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冰毒;在2014年11月的一天,在丰城市老城区,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宋某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①我于2014年12月5日在新城区甲宾馆B39房间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当时我女朋友、还有朋友��猫几”在该房间。房间是我和女朋友下午用杨柳的名字登记开的房,后席某某来到该房间。我今天没有吸食了毒品,是昨天晚上在我租住的房间里吸食了冰毒。②我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我在“猫几”(席某某)拿过两次毒品。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席某某(“猫几”)拿货(毒品冰毒),在新城区梦巴黎KTV门口,我用100元钱在席某某手上购买了一个指甲盖大小的冰毒。第二次也是11月,在老城区,我打电给席某某要毒品,也是用100元钱在席某某手上购买冰毒。我的手机号码是1877053****,“猫几”的手机号是1877957****。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①2015年12月5日下午2点多钟,我男朋友宋某某在永生宾馆开了B39房间。因在该房间吸食麻古被传唤,一起被传唤的还有一个叫“猫几”的丰城人。“猫几”当时在另外一间房间,我们开房后半小时他才过来。“猫几”进来的时候就从口袋里拿出一包东西,然后准备了一些东西(就是一些瓶子、吸管之类的),还准备了锡纸跟打火机。弄好了之后,“猫几”告诉我们这是麻古,他叫我和我男朋友宋某某去吸食。我和我男朋友宋某某就吸食了两三口,然后我就坐到一边玩电脑了,我男朋友宋某某坐在床上玩手机。过一会“猫几”也吸食完了。②“猫几”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我只是以前吃夜宵的时候见过他一次,我听说他是卖货的(指毒品)。我们吸食的麻古是“猫几”的,“猫几”在吸食前告诉了我们这是麻古。3、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席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席某某辨认出宋某某,未辨认出“无双”即吴某某。宋某某辨认出卖毒品给他的席某某;吴某某辨认出于2014年12月5日下午和她在宾馆吸食毒品的人即席某某。5、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赣警(物)鉴(毒)字[2014]0096号},证实送检的蓝色炫迈口香糖盒内一小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量是0.8573克;白色牙签盒内一小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量是0.5892;白色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量是0.058克。6、通话记录,证实席某某手机1877957****与吴某某手机1887052****于2014年9月9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与宋某某手机1877053****于2014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的通话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某、宋某某因吸食毒品均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8、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证实①2014年12月5日傍晚5点左右,我和“小胖子”还有“无双”(音)在新城的甲宾馆B39,就被公安人员带过来了。我在三、四天前在新���的甲宾馆开了B46房间吸食了冰毒,是用杨柳的名字开的房,今天下午四点左右我退了房,就到我朋友“小胖子”开的B39房间了,我们在里面没有吸毒就被抓过来了。②我从2011年夏天开始吸食冰毒和麻果,是从一个叫“蚊子”的人那里买的,我从他那里买过两三次毒品。在现代永生宾馆B39房缴获的炫迈口香糖包装盒内有一小包冰毒是我的,皮重1.05克。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席某某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11月18日晚上,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被告人席某某叫罗某到新人民医院附近,在车里罗某给100元给被告人席某某购买了2个麻果;2014年10月22日晚上,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被告人席某某叫罗某到新人民医院附近,在车里罗某给100元给被告人席某某买了2个麻果;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罗��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在新城区丰城市人民医院旁边,双方用100元钱进行了2个麻果交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①2014年12月3日14时许,我在丰城市人民路昌龙国际大酒店吸食麻果被公安民警检查时发现。我吸食的毒品是从一个绰号叫“猫头鹰”(还有个绰号“猫几”,手机号码1877957****)的朋友那里买的。我在“猫头鹰”手上买过三次毒品。2014年11月18日晚上,我(手机号1370700****)打电话给“猫头鹰”买毒品,“猫头鹰”叫我到新人民医院附近,我在车里给100元给“猫头鹰”,他给我2个麻果;2014年10月22日晚上,我打电话给“猫头鹰”买毒品,“猫头鹰”叫我到新人民医院附近,我在车里给100元给“猫头鹰”,他给了我2个麻果;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我打电话给“猫头鹰”要毒品,在新城区丰城市人民医院旁边,双方用100元钱进行了2个麻果交易。②我和“猫头鹰”打电话除了买麻果,没有别的事。③我不认识席某某。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席某某未辨认出罗某;罗某辨认出卖毒品给他的席某某。3、通话记录,证实席某某手机1877957****与罗某手机1370700****于2014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席某某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12月5日前几天,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在本市新城区永生宾馆B46房间,黄某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一个麻果和一点冰毒;黄某还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了七次左右,每次都是在新城区的永生宾馆楼下用100元钱购买麻果和一点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①从2013年5、6月份左右的时候,我自己购买毒品开始,基本上都是在“猫几”手上购买。2014年12月5日晚上8点左右,我到新城区甲宾馆找“猫几”买毒品,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②2014年12月5日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打电话到“猫几”,问下在那里,并说到他那里买点毒品麻古,他说他在新城区的永生宾馆B46房间,于是我和彭西开车到新城区的永生宾馆楼下,然后我到宾馆去找“猫几”买毒品,彭西在车上等,我在B46房间和“猫几”交易,我付了100元给他,他拿了一个红色的麻古和一点白色的“油”(冰毒约0.2克),用一个白色的小塑料袋包好给我,等我买了麻古之后我们就在车上吸食了。③我在“猫几”手上一共买过大约7次毒品,其他时间我不记得了,但是我每次在他手里买麻古都是中午的时候在新城区的永生宾馆楼下交易的。我每次都是买100元的毒品,他每次都是拿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包一个麻古和一点“油”(冰毒)给我,买完后我就拿去吸食掉。每次向席某某买毒品都是用我1807952****的号码打席某某的手机号1877957****。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席某某辨认出“王矮子”即黄某;黄某辨认卖毒品给他的席某某。3、通话记录,证实席某某手机1877957****与黄某手机1807952****于2014年10月25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的通话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5、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5日通过摸排在新城区永生宾馆B39房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席某某。后通过蹲守,在当晚8时左右,先后抓获来B39房的黄某、徐某某。经尿检、审���,二人都系吸毒人员,且都是来B39房向席某某购买毒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席某某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四、2014年11月5日下午、11月11日下午、11月16日下午、11月20日凌晨,徐某某先后四次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毒品,在新城区永生宾馆房,徐某某每次均用100元钱在被告人席某某手上购买2个麻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席某某那里买了四回毒品。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20多号凌晨4、5点钟,我打电话给席某某,在他住的丰城新城区的永生宾馆,记得是在该宾馆的B区,具体那个房间记不清。花了100元钱买了两个麻果。这两个麻果就在他房间里吸食掉了。2014年11月16日或17日下午13时左右,我打电话给席某某,在他住的丰城新城���的甲宾馆,接我上去,哪个房间忘了,花了100元钱买了两个麻果,就在他房间里吸食掉了。2014年11月11日下午1点多钟,我打电话给他,在他住的丰城市新城区的甲宾馆(具体哪个房间忘了)花了100元钱买了两个麻果,也在他房间里吸食掉了。2014年11月5日左右下午一、两点钟,我打电话给他的,在他住的丰城新城区的甲宾馆(具体哪个房间忘了),花了100钱买了两个麻果,也在他房间里吸食掉了。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证实“席某某手机截图(3)”中的“1867955****”的号码是徐某某的。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席某某辨认出徐某某;徐某某辨认卖毒品给他的席某某。4、徐某某(1867955****)的短信内容:“我是徐,我到你那里拿下东西”、“我不是挖里在家里啊。我是徐某某不是别人”、“接个电话会死啊。我几天没玩。过两天就要去北京了。”5、通话记录,证实席某某手机1877957****与徐某某手机1867955****于2014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2日期间的通话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席某某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五、2014年12月4日中午,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要买毒品,后杜某又发了信息给被告人席某某说要买“300元,带装备”,他们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杜某给了被告人席某某300元买了2个麻果和一点冰毒;2014年10月22日傍晚6点多,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说要买毒品,约好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杜某给了被告人席某某200元买了2个麻果和一点冰毒;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7月12日中午1点多,杜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席某某买毒品,他们约好在新城区那���见面,杜某花了200元买两个麻果和一点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猫几”的,并说他那里有东西(指毒品)卖。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从“猫几”手中购买冰毒和麻果,一起买了三次,每次是200或300元。最近这次是2014年12月4日中午,我打电话给“猫几”要买毒品,后我又发了信息给他说要买“300元,带装备”。后来我们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我给了“猫几”三百元,他给了我2个麻果和一点冰毒。2014年10月22日傍晚6点多,我打电话给“猫几”说要买毒品,约好在新城区质量监督局附近见面,我给了猫几两百元钱,他给了我2个麻果和一点点冰毒。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7月12日中午12点多,我打电话给“猫几”买毒品,我们约好在新城区三千套那里见���,我买了两百元东西是两个麻果和一点点冰毒。②“猫几”2014年12月4日的短信截图里面的“300,带装备”是我发的,我是发信人,号码为1397053****。“300,带装备”的意思是买300元毒品,要“猫几”帮我带吸毒用的“壶几、锡纸”过来。“猫几”存我的名字是“杜睿”,估计是他存了个同音字。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手机通讯记录的“杜睿”给发我短信说的“300带装备”的意思,可能是300块钱的货带锡纸、壶子(装备),“货”我估计应该是“冰毒”。3、辨认笔录,证实杜某辨认出卖毒品的“猫几”即席某某。4、席某某手机短信截图,证实与杜睿(1397053****)短信内容:“300,带装备”。5、通话记录,证实席某某手机1877957****与杜某手机1397053****于2014年7月5日至同年12月4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上述证据,能���互印证被告人席某某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席某某在新城区甲宾馆贩卖毒品,后公安民警在甲宾馆B39房间抓获席某某及多名吸毒人员。2、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说明,证实被告人席某某犯罪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5日,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新城区甲宾馆B39房间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席某某。4、甲宾馆B39发票,证实2014年12月5日13时许,丰城市甲宾馆B39房间由一个叫杨柳的人开房。5、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席某某与宋某某、吴某某被抓现场情况。6、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装在蓝色炫迈口香糖盒内白色晶体一小包、装在白色牙签盒内自色晶体一小包、白色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一小包,一端封口的白色吸管一根。7、被告人席某某手机通讯录,证实其手机存储的联系人情况(其中有王矮子、徐某某、徐胖子等)。8、席某某手机短信截图,证实①与手机号1827900****短信内容,“最快什么时候能到,是10白10红么”、“我来拿,到那里等”、“我来了,你在那里等啊!帮我带卷锡纸”、“准备好了没?帮忙哪卷锡纸的”;②与“夹子”(1518053****)短信内容,“我要买毒,你死呀”。9、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①涉案人员罗莎、“蚊子”、杨柳,该大队多次查找未找到。②涉案人员“夹子”电话1518053****、1829005798均未登记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未查找到使用人。上述证据,被告人席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席某某目无国法,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辩称未贩卖毒品给罗某和徐某某吸食,及只拿过一次毒品给宋某某、黄某和杜某吸食的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英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3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