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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淑华与荆光波、刘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淑华,荆光波,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59号申请人高淑华。被申请人荆光波,居民。被申请人刘花,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淑华与被申请人荆光波、刘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淑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院落及房屋处,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荆光波所有的位于高密市井沟镇井沟村苑富路南5.46亩的院落及地上房屋三厂、十二间猪舍、厂房八间、住房三间,东至荆兆池、南至王世仙板厂、西至荆玉熙板厂、北至苑富路。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