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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964号原告陈某。被告瞿某,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陈某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瞿青。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一直沉迷于赌博,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8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也从不联系。据此,原告认为,此情形具备离婚的条件,故起诉离婚,恳请贵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退回原告陈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