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422号原告郑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黄某某,女,1963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