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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422号原告郑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黄某某,女,1963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