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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崔金龙与尚志市九江亿丰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龙,尚志市九江亿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崔金龙,住尚志市。被告尚志市九江亿丰米业有限公司,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崔金龙与被告尚志市九江亿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