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账户1531500****XXXXX5上的存款50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