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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包秀礼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秀礼,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51号原告:包秀礼,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金容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秀礼与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包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