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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明喜与唐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喜,唐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8-2号原告胡明喜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云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喜与被告唐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明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7151.5元,由原告胡明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 娟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人民陪审员  沈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