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秀荣与姬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荣,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荣,女,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姬建军,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韩秀荣申请执行姬建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