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常绍明诈骗、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绍明,男,1989年8月15日,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绍明犯诈骗罪、侵占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今,被告人常绍明虚构身份,隐瞒已婚的真相,编造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等名义,在郑州市××区博颂路、东大街、科技市场等地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王某乙、罗某、信改焕、任某、杨某乙、李某、刘某、曹某现金共计60余万元。2012年5月,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时代广场1116号,被告人常绍明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560元。2015年5月份,在郑州市××区科技市场中关大厦,被害人朱某乙通过网银转账时误将18600元转至被告人常绍明的交通银行卡账户,后在被害人多次沟通和催促下,常绍明拒不退还该款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常绍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当庭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三起事实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不再指控;认为被告人常绍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绍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今,被告人常绍明虚构身份,隐瞒已婚事实,编造其母亲犯胃癌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在郑州市××区博颂路、东大街、科技市场等地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19854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朱某甲,虚构其职务升迁送礼、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64275元。(二)2012年9月,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王某乙,以其母亲犯糖尿病、心脏病需要钱为理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6000元。(三)2013年2月,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罗某,虚构给他人送礼等理由,骗取罗某人民币14700元。(四)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信改焕,虚构其母亲犯胃癌等理由,在郑州市××大街等地骗取信改焕人民币15100元。(五)2014年6、7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任某,虚构其母亲犯胃癌、同事出车祸、送礼等理由,在郑州市科技市场等地骗取任某人民币387924元。(六)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李某,虚构其母亲犯胃癌等理由,在郑州市康复中街等地骗取李某人民币8000元。(七)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杨某乙,虚构其母亲犯重病需抢救等理由,在郑州市××四厂等地骗取杨某乙人民币22975元。(八)2015年8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刘某,虚构其母亲病危等理由,在郑州市××路等地骗取刘某人民币54700元。(九)2015年8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常绍明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曹某,虚构其母亲做手术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曹某人民币25600元。(十)2012年5月,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时代广场1116号,被告人常绍明以调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5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某陈述:2013年2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常绍明,当时他称自己单身,家是北京的,在郑州开了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做广告灯类生意,在商丘有厂。几次见面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没几天,常绍明以母亲胃癌住院、送礼及他打架被派出所抓了要赔钱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其就给常绍明一张交行信用卡,常绍明拿到信用卡当天取现2000元,后又套现19600元。期间,其通过其的光大储蓄卡(卡号62×××56)给常绍明(卡号62×××08)的卡上转账四次,金额分别是2000元、6000元、17000元、400元。其先后一共给了常绍明47000元,其当时意识到不能再给他钱,就让常绍明写了张借条。后常绍明在其一直催讨的情况下,给其光大银行卡转账四笔,分别是29100元、700元、700元、800元;还款现金1000元,共还其32300元,尚有14700元未归还。另有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在卷佐证。2.被害人任某陈述:2014年6、7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认识常绍明,他自称家是北京的,在郑州开了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做广告led灯类生意,在商丘有厂。目前是单身,母亲是大学教师,父亲是北京当地纪委的退休公务员。二人见面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半个多月后,常绍明说生意上承兑汇票出了事情,欠银行30万元,他想跟其借一万元钱,其就给了常绍明一张广发信用卡,2014年7月1日,常绍明用这张卡套现了8064元。三天后他又说公司需要进原材料,问其借三万,其就又给了常绍明三张信用卡(广发、兴业、平安各一张),常绍明带着其到科技市场中关大厦用一家pos机分别套现4000元、7160元、10000元。此后,8月5日常绍明又说他同事出交通事故,又向其借钱,其就给了他7000元现金和一张招商信用卡,常绍明套现了2040元。之后常绍明又以他的母亲胃癌病重住院、为房子抵押贷款提高贷款金额送礼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其都想办法凑钱给了他。其和常绍明认识期间,一共给过他四张信用卡,分别是招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广发一张(卡号:62×××85)、兴业一张(卡号:45×××07)及平安信用卡一张(卡号:62×××62),四张信用卡共刷卡套现67024元未还。其还通过中信银行、朋友杨某甲的农行卡或支付宝、话费等方式给常绍明转账未归还金额共计131000元。此外,其多次给常绍明的现金累计189900元。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常绍明共骗其387924元未归还。其感觉被骗后就打了110报警。另有个人记账明细、借条、个人贷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予以佐证。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4年12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常绍明,当时他称家是北京的,亲生父母在林州,养父母在北京,母亲是大学教师,他当过兵后来在郑州开了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做广告led灯类生意,在商丘有生产厂,并且称自己是单身。常绍明约其在桐柏路建设路西北角金帝咖啡见面,常绍明给其讲了他很多的身世,并说自己的母亲病重住院抢救,没钱看病,要向其借钱,他会回北京办理房贷还钱,其就起了怜悯之心,答应借给他3000元并将一张招商信用卡(卡号51×××15)给了他,12月13日常绍明套现3000元。之后常绍明又以母亲住院经济困难为由向其借钱,其就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80)给了常绍明,常绍明又套现19975元。之后,常绍明又找其要钱,其感觉被骗了,就没有再答应。另有电子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予以佐证。4.被害人曹某陈述:2015年8月7日左右,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常绍明,常绍明称家是北京的,自己单身,在郑州开了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做广告灯类生意。2015年8月10日,二人在金水曼哈顿附近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在商谈中常绍明说他家是北京市东城区的,父母退休在家,母亲胃癌做过手术,现在在化疗恢复,马上做二次手术。2015年8月13日,常绍明以母亲做手术需要用钱为由向其要钱,其就通过手机银行给他的建行账户(62×××82)上转账三笔共计10000元。之后常绍明以出差没路费的名义问其要300元,其通过手机银行转到了他的交行账户上;2015年9月2日常绍明说母亲病重,其又通过手机银行给他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2015年9月18日,常绍明以北京房子贷款需要送礼为由向其要钱,其通过手机银行给他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期间又以出差没钱,向其要钱,其就给了常绍明300元现金。在这之后,常绍明还以各种理由问其要钱,因其感觉自己被骗,就找理由回绝了。另有手机网银转账截图予以佐证。5.被害人朱某甲、王某乙、信改焕、李某、刘某分别陈述:其五人分别在2011-2015年期间,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常绍明,常绍明对其每个人称他是单身,父母都在北京,家也是北京的,母亲是教师,在郑州做生意开有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与常绍明交往过程中,常绍明以母亲癌症住院、贷款需要送礼等同样的理由骗取其五人钱财。现常绍明尚欠其五人借款不还,其中骗取朱某甲64275元、王某乙16000元、信改焕15100元、李某8000元、刘某54700元未还。6.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1年其在金水区科技市场做笔记本电脑生意,常绍明找到其要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二人正常交易,常绍明支付了价款。2012年5月11日,常绍明又找其说要购买笔记本,且直接到科技市场找其提货,当时以调货的形式将电脑拿走并未支付货款,只是手写了收条,内容是收到戴某二台,货款7080元;5月13日,常绍明再次向其提货笔记本两台,其将笔记本送至A时代广场1116号,常绍明同样打了张收条,内容是收到两台戴某,单价3540元,合计7080元。其就向他索要货款,常绍明就只给其一台笔记本货款,后在第一次的收条上把7080元改成了3500元。至此常绍明共计欠其货款10580元。后因需要其从外调两台笔记本电脑,发现恰好是13号那天给常绍明送过去的两台,其就发现不对劲,多次找常绍明催要货款,他就一直推脱不还,其认为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另有收条在卷为证。7.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常绍明系父子,其爱人(常绍明母亲)平时身体不好,有哮喘,但因家某并未去大医院看过,也没有得过胃癌,没抢救过。且常绍明已与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另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证实。8.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任某、罗某、曹某、杨某乙、王某乙、李某分别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男子即被告人常绍明。有辨认笔录在卷证实。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常绍明的身份情况。10.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7日14时许民警在郑州市××区博颂路明天花园将被告人常绍明抓获到案的事实。11.被告人常绍明供述:2014年7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认识任某,当时为了让她相信和其谈恋爱,其就编造谎言称其当过兵,伪造了一个林州户口,真实身份是北京的,在北京有两套房子,母亲是大学退休教师,父亲是退休干部,在郑州开了一家郑州新辰科技有限公司,做广告led灯类生意,商丘还有生产厂。二人在金水区张家村见面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其以做生意需要、母亲癌症病重住院及办理贷款需要送礼等名义陆续向任某骗了很多钱,之后任某多次催要,其就还了一部分,目前大概还有38.8万元左右没还任某。2013年2月份,其以同样方式认识了罗某,又以同样的名义找她要钱,现有14700元没还。2015年8月份其分别认识了曹某和刘某,骗了曹某25600元、刘某54700元没还。2011年认识了朱某甲,从她那借了大概6万多元没还;2012认识王某乙,从她那借了18000元;2013年认识信改焕,当时借了20000元,后来还了一部分,大概还有1万多元没还;2014年认识了杨某乙,一共借了她23000元左右;2015年5月认识了李某,借了她8000元,这些人都是从征婚网上认识的,借钱的理由也基本一致。2012年,其为了用钱,以调货为名,先把机器拿过来卖掉,货款自己使用,其通过周某乙调过电脑,没给钱写了张条,周某乙催要,其就给了一台电脑钱,还欠他货款10580元。其骗的钱用于赌博或消费。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绍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绍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常绍明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常绍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绍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绍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常绍明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六十一万九千八百五十四元(其中退赔被害人朱志红人民币六万四千二百七十五元、被害人王爱婷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害人罗莉霞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元、被害人信改焕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元、被害人任静宇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九百二十四元、被害人杨俊美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元、被害人李君霞人民币八千元、被害人刘静人民币五万四千七百元、被害人曹朋朋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被害人周艳勇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钦斌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