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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石英与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英,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石英,女,1966年10月17日生,回族。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张雪峰,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磴口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雪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