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88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薛德义与高成友、崔德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义,高成友,崔德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881民初656号原告薛德义。被告高成友。被告崔德玉(系高成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义与被告高成友、崔德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德义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薛德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德义负担。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