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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88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薛德义与高成友、崔德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义,高成友,崔德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881民初656号原告薛德义。被告高成友。被告崔德玉(系高成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义与被告高成友、崔德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德义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薛德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德义负担。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