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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风,王一涵,王好君,宋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韩风。申请执行人王一涵。申请执行人王好君。被执行人宋向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栖立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向明名下坐落于栖霞市涌泉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089、00**】。现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金钱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向明名下坐落于栖霞市涌泉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089、0028、00**】的查封。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