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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光秋与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秋,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53号原告何光秋。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强。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局。负责人黎焰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秋与被告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光秋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敬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