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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立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斌,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13号申请人杨立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1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杨立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5900元,诉讼费1260元,执行费607元,合计4776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统新在银行的存款47767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