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来根诉张有宝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根,张有宝,王兆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曹来根,男,1961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有宝,男,1972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胡继伟,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辉,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兆全,男,1956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来根与被告张有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来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来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来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靖媛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