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来根诉张有宝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根,张有宝,王兆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曹来根,男,1961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有宝,男,1972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胡继伟,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辉,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兆全,男,1956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来根与被告张有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来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来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来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靖媛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