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炜佳昊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炜佳昊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149号原告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区(红卫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崔玉岭。被告大庆炜佳昊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十二路南29-10。法定代表人张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炜佳昊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中润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为30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