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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姜晓蕾、姜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姜晓蕾,姜凯彬,武汉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90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娜,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泽宇,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蕾。被告:姜凯彬。被告:武汉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苗栗路163号鹏程花苑附1号楼2层2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爱国,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姜晓蕾、姜凯彬,被告武汉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