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金玺与李留志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特7号申请人李金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留志,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金玺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留志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金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金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李留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李金玺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