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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诉被告包格日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包格日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98号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经营者李喜良,男。被告包格日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诉被告包格日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希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