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红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53号罪犯王红旗,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红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止。罪犯王红旗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红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王红旗驾驶红色摩托车窜至汝南县老君庙镇等地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的金项链,实施作案9起,涉案金额为37481余元。案发后,赃物部分追回退还被害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王红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旗减去刑期三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