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6997-6。负责人:陈林国。被执行人郑川,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川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6216元、支付执行费3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川在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另案冻结,暂无法处置。并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郑川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