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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34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文庆福,江西竹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律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