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引弟申请执行贾永林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引弟,贾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引弟,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贾永林,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赵引弟申请贾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永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永林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永林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永林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