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沛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英塘,周小翠,袁英江,皱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1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诉讼代表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倩,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袁英塘,董事长。被告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吴任光,董事长。被告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曾钦台,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明亮,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沛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董事长。被告袁英塘,男,1976年4月3日出生。被告周小翠,男,1976年8月1日出生。被告袁英江,男,1969年3月9日出生。被告皱文会,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沛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英塘、周小翠、袁英江、邹文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沛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英塘、周小翠、袁英江、邹文会价值4422195.59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幢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明市源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豪辉装潢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沛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英塘、周小翠、袁英江、邹文会银行存款4422195.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