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冠宇与李成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冠宇,李成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70号原告黄冠宇,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晋,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蠡,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成柯,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卢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冠宇诉被告李成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冠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冠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冠宇负担。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