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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鼎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鼎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430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32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81×××62的存款人民币14791655.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