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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于学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龙,于学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73号原告:陈金龙被告:于学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告陈金龙诉被告于学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谷晓霞独任审判,因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曲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