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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屠利天与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利天,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屠利天,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季添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肖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屠利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屠利天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576元的价格在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购买裸钻一颗,所附EGL证书及饰品销售单载明钻石(腰号XXXXXXXXXX)重量为1.15克拉,颜色为F,净度为SI1。该钻石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的进价为25,633元。后屠利天将该钻石送至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费为300元。该中心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的J14L0266鉴定证书,载明钻石重量为1.15克拉,颜色为K,净度为SI2。屠利天认为,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屠利天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3,576元、赔偿130,728元,并承担检测费300元。原审审理中,经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系争钻石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载明钻石重量为1.15克拉,颜色为K,净度为SI2。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系争钻石所附EGL证书所标的钻石级别虽然明显高出屠利天自行检测及原审法院委托检测结果,但售价符合钻石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当然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钻石经销商,理应将所附EGL证书标准较低的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但告知上的缺陷不能被认定为即构成欺诈行为。事实上屠利天也并非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先后在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购买了多颗钻石以作保值投资,且系争钻石是后期购买,理应对钻石的市场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综上,鉴于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告知上的缺陷,屠利天要求退款及鉴定费用的诉请可予支持,但屠利天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屠利天43,576元;屠利天应同时将腰号为XXXXXXXXXX的裸钻一颗及所附证书、发票一并退还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二、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屠利天检测费300元;三、屠利天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屠利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基于对被上诉人所售钻石证书的信赖而决定购买,但该钻石检测结果与证书所述品质差异太大。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全城热恋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争钻石是进口商品,所附EGL证书也是国际知名机构出具,且其并非检测机构,也无从判断该钻石品质,故其并未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EGL证书是由EGL(EuropeanGemologicalLaboratory)欧洲宝石学院为钻石及其他宝石检测并出具的鉴定证书。上诉人认为其基于对该证书的信任而做出购买本案系争钻石的行为,虽然该钻石经国内检测机构检测后与EGL出具证书所显示的该钻石品质存在差异,然在上诉人未就该证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提供的让消费者参考的证明系争钻石品质的EGL证书,其内容难以确定系由被上诉人意志决定,除非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与欧洲宝石学院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本院难以采信。而被上诉人作为销售钻石的专业经销商,亦应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周到及让消费者值得信赖的服务,原审判决退货退款,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2元,由上诉人屠利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