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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百岁与何文海、王双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百岁,何文海,王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包百岁,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何文海,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双全,男,45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的包百岁申请执行何文海、王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文海、王双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包百岁案款16,100.00元、执行费1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包百岁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双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李霄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