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本和与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本和,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林本和,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准确的送到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故本院向原告寄送了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向原告催交公告费。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林本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本和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