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新春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五保户补助资金为目的,隐瞒其有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事实,向舒兰市×乡民政部门申请五保户补助资金,骗取国家五保户补助资金5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郭某、孙某、曹某的证言,李某领取五保户补助明细、×乡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案件提起、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