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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刁贵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7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刁贵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罚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刁贵斌自动缴纳罚款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刁贵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崔兆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玉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