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4刑初42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县人,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月21日被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安县人,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月22日被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剑、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人未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小型轿车伙同被告人张某2来到安县秀水镇潼桥村,以搭顺风车的名义将余某某骗上车,在车上张某1冒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发奖金的形式骗取余某某的信任,后二人采取掉包的方式盗窃余某某现金5,000元。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所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再查明,被告人张某2在案发后,于2016年1月22日主动到安县秀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被害人余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张某1、张某2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2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金凤附相关法律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