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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与王心明、徐芳债权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王心明,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郭明,行长。被执行人:王心明,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被执行人:徐芳,女,1962年4月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申请执行王心明、徐芳债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作出(2014)皖霍公证字第21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心明、徐芳存款7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