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继全因与被申请人刘霞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全,刘霞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846号申请人吕继全,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被申请人刘霞兵,男,汉族,1985年1月5日生。申请人吕继全因与被申请人刘霞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霞兵所有的甘J358**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继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霞兵所有的甘J358**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