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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0年10月30日被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2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三年,于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牛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山城区石林镇胡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后线9公里100米处,与行人尚某、王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尚某死亡、王某丙受伤,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到案后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牛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害人尚某、王某丙的基本身份情况。2.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被告人牛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牛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鹤公交鉴字(2015)168号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4.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鹤公交认字(2015)第121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和王某丙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份、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二份、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尚某家属、王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6.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牛某某积极主动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4日至2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400元。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三、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鹤)公(物证)鉴(尸检)字(2015)138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尚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四、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12月13日19时,牛某某驾驶新捷牌摩托车沿胡后线由北向南行驶时在道路西侧与二人发生���通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五、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2月13日王某乙在村北的路上散步,一辆摩托车将撞着两个人。有人拨打120后,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六、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3日天黑后,王某丙出去散步,在村北的路上步行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就被送往医院救治。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牛某某主动报案,积极履行救���义务,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