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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0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军风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军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1行初31号原告吉军风。委托代理人张冬冬。委托代理人周荣,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世伟,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曾昭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第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法定代表人赵峰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国政,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军风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吉军风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军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军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军风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奎审 判 员  刘建梓人民陪审员  赵尊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