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莱阳市开发区日升建筑器材租赁处与宋吉瑞、周洪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开发区日升建筑器材租赁处,宋吉瑞,周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莱阳市开发区日升建筑器材租赁处(系个体工商户)地址:莱阳市盛隆建材批发市场F区41号。法定代表人:位新涛,系该租赁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吉瑞。被告:周洪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谢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开发区日升建筑器材租赁处诉被告宋吉瑞、周洪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吉瑞、周洪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开发区日升建筑器材租赁处撤回对被告宋吉瑞、周洪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