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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江与楼峰、金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楼峰,金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何江。被执行人楼峰。被执行人金琳。何江申请执行楼峰、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228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8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何江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楼峰名下位于杭州市钱江三苑26-2-102室房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2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