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周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周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173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佳伟,女。被告周婵,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