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夏铭阳、何晓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夏铭阳,何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212号申请人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雄,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铭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夏铭阳被申请人何晓东申请人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夏铭阳、何晓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夏铭阳持有的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占公司80%股权),并查封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资兴市江北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铭阳持有的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占公司80%股权),并查封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资兴市江北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雨杏 更多数据: